加中安徽青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Articles of Canada China Anhui Youth Development Fund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加中安徽青年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anada China Anhui Youth Development Fund”,缩写为“CCA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慈善基金会,由加拿大合肥之友联谊会发起成立,原始资金由安徽籍企业家捐款人资助。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鼓励留学生勤奋学习成为社会栋梁之才;资助有突发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资助有前景的自主创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人员由加拿大合肥之友联谊会和捐款人指定人员构成。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加拿大安省政府。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多伦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所得款项用于公益活动

(二)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

(三)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四)依法依规并经批准后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五)开展与其它相关的国际青少年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机构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热爱青少年事业;

(二)能主动尽职履责,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三)具有相关领域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且有一定代表性;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加拿大合肥之友联谊会和捐赠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会换届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查阅本基金会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四)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二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

(二)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三)按规定不泄漏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四)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独立、客观、谨慎决策。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加拿大合肥之友联谊会和捐赠人分别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任何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加拿大境内的居民担任。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重大管理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慈善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用于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加拿大合肥之友联谊会和捐款人的监督下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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